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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會

本學會成立於2017/2/18年,結合理論與臨床實務,致力於培訓生理回饋與神經回饋之專業人員認證、舉辦專業工作坊、提供臨床服務網,以及推廣民眾之科普與衛教文章。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台灣生理與神經回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設立法源、宗旨)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探討生理與神經回饋的機制、治療方案,以及療效,並經由理論與實務的融合,

將生理回饋與神經回饋的知識、技術、治療成效進行推廣。

第 三 條 (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因應會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探討生理與神經回饋的機制、治療方案、以及治療療效,透過研究與臨床心理實務進行驗證,以及提升台灣生理與神經回饋之相關研究成果。
  • 舉辦提升生理與神經回饋專業知能與臨床心理實務之相關活動。
  • 針對社區民眾舉辦生理與神經回饋之推廣與教育活動。
  • 結合心理、醫療、科技、教育等領域之人才,促進政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官學合作與交流。
  • 接受委託,辦理生理回饋與神經回饋相關之產官學合作業務。
  • 進行與國內外學術研究與專業機構之聯繫與交流。
  • 其他有關生理與神經回饋相關學術及臨床心理實務之事項與活動。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會員之積極資格)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領有考試院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或具備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可獨立執行心理治療相關業務的醫事人員執照。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個人會員會費,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永久會員: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獲得本會兩位以上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員會費後,得為本會永久會員,永久會員得永久免繳納個人會費。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
  • 學生會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之在學學生得申請之。

以第三、四項規定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入會,成為會員。曾觸犯刑法或違反本會規定之專業倫理規範者得拒絕其入會之申請。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

  1. 個人會員與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複決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3. 上述會員均享有學會舉辦課程之相關優惠。

第 九 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兩次警告等同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未繳納會費第一年,停權,但保留

申復權;累積兩年未繳納會費時,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出會事由)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組織)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駛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3年,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選舉理監事)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長)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監事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小組)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名譽理事/長、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書面委託)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設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議)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親自出席會議義務)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欲轉為個人會員時,需補繳入會費伍佰元之差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個人會員一次繳足二十年常年會費(兩萬元)者,即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年度例行工作)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解散)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未規定之事項)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章程核備程序)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章程日期)

報經內政部105年8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50431204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2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4月17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4月21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4月21日第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5月04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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